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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ng股份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规定,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以及解决个人信息有关问题,制定并公开如下处理指南。

第一条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公司根据下列所述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不得将用户信息用于下列所述内容以外的其他用途。且当使用目的发生变化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18条规定,应事先获得用户同意。

1. 网站会员注册和管理
个人信息的处理将用于以下目的:确认是否有会员加入意向、提供会员制服务时所需的本人识别•认证、会员资格的维持•管理、实行限制性的本人认证制时所需的本人确、防止服务被非法使用、处理14周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确认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发布各种公告和通知、处理各种问题等。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个人信息的处理将用于以下目的: 发送物品、提供服务、发送合同和请求书、提供内容和定制服务、本人认证、年龄认证、结算费用、追讨债券等。

3. 解决问题
个人信息的处理将用于以下目的:确认信访者的身份、确认信访事项、为调查事实而联系和通知、通报处理结果等。

第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及保存时间)
①公司只会依据法令规定或在信息主体的同意期间内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
②收集的个人信息将在如下所示的期限内处理并保存

1. 注册和管理网站会员:截至企业/团体注销网站
若属于以下原因,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直到结束相关情形;
1)因违反相关法令而接受调查:在正在进行调查下,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直到调查结束
2)使用网站而产生的债权:还没结束债务关系时,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直到结束债务关系

2. 物品和服务提供:直到供应完物品和服务、结算和清算费用
若属于以下原因,则直到相应期限结束,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
1) 根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的标识和广告:合同内容和履行合同等交易记录
- 标识和广告相关记录: 六个月
- 合同、撤回认购、付款结算、货物供应相关记录:五年
-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记录:三年
2) 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第41条规定,保存通信事实确认资料
- 用户电信日期、开始和终止时间、对方用户号码、使用次数、发送基站位置追踪资料:一年
- 计算机通信、网站日志记录、连接地点追踪资料:三个月

第三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①公司仅在第一条所示的范围内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在信息主体的同意、法律特定规定等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规定的范围内可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②公司向下列所示的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接收方:新韩卡、KB国民卡、乐天卡、三星卡、NH农协、BC卡、友利卡、韩亚卡、现代卡
- 个人信息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共同举办活动等业务合作、联合发放信用卡
-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箱、信用卡结算账号信息
- 个人信息接收方的使用和保存期限:办信用卡合同的交易期间

第四条(用户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行使权利方式)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行使下面所列条目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1. 查看个人信息
2. 更正个人信息中的错误
3. 删除个人信息
4. 停止处理个人信息
② 关于行使第一款所述的权利,可通过书面、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公司。公司会及时采取措施
③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错误信息或删除个人信息时,公司更正或删除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相应个人信息
④ 关于行使第一款所述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等代理人行使权利。此时,需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提交委托书
⑤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侵犯公司在处理中的信息主体或他人信息及隐私

第五条(个人信息处理项目)
公司处理下列个人信息项目
1. 注册和管理网站会员
必项:姓名、出生年月日、账号、密码、地址、电话号码、性别、电子邮箱、i-pin号码

2. 提供物品或服务
必项: 姓名、出生年月日、账号、密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i-pin号码、信用卡号、银行账户信息等结算信息
选项:关注领域、购买历史记录

3.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过程中,可自动生成并收集下列个人信息项目
访问IP信息、浏览器缓存、MAC地址、服务历史记录、访问日志、不良利用记录等

第六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超过保存期限、达成处理目的等个人信息不必要时,公司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② 虽然超过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或者达成处理目的,但需根据其他法令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将相应个人信息转移到单独的数据库或保存位置
③销毁程序和方式
1. 销毁程序
公司选定要销毁的个人信息,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式
电子文件类型的信息将使用Low Level Format等不可复原的技术办法销毁。对于用纸制保存的个人信息,将使用粉碎机粉碎或烧毁。


第七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通过下列管理、技术及物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1. 管理措施: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培训工作人员等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接近权限、设置接近控制系统、加密固有识别信息、安装安全程序
3. 物理措施:控制接近计算机室、资料保管室等


第八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设备的设置、运营及拒绝)
①运营随时储存用户信息的“浏览器缓存(cookie)”,以向用户提供针对性服务
②浏览器缓存是,运行网站时所使用的服务器向用户所使用的浏览器发送的微小文件,该文件储存在用户的电脑上
a. 浏览器缓存使用目的:通过分析用户访问的各服务和网站使用、热搜词、安全连接与否等,为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
b. 拒绝设置浏览器缓存: [工具]菜单> [网络选择] >[个人信息标签]> 在[基本标签]中点击[设定]>拒绝浏览器缓存
c. 拒绝浏览器缓存,难以提供针对性服务


第九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为负责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处理和解决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指定了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负责人: Oh Hyeon jeong科长
联系电话: 02-3471-2340
※ 联系到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② 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其部门咨询,包括利用公司服务(或业务) 所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有关咨询、投诉、解决问题等事项。公司将对信息主体的询问及时给予反馈及处理。

第十条(个人信息查看申请)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信息主体可向下列部门提交查看个人信息的申请。公司将尽快处理个人信息查看申请。
▶ 个人信息查看申请受理和处理部门
负责人: Oh Hyeon jeong科长
联系电话: 02-3471-2340

第十一条(权益侵犯补救方法)
个人信息主体可向以下机关咨询,包括请求或咨询隐私侵权补救
▶ 个人信息侵犯投诉中心(韩国网络振兴院)
- 所管业务:申报个人信息侵犯事实、申请咨询
- 网站: privacy.kisa.or.kr
- 电话:(无国号)118
- 地址: (58324)全南罗州市振兴路9(bit ga ram洞 301-2) 3层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个人信息纷争调节委员会
- 所管业务: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集体纠纷调解(民事解决)
- 网站: www.kopico.go.kr
- 电话:(无国号) 1833-6972
- 地址:(03171)首尔市锺路区世宗大路209政府首尔办公楼4楼
▶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团:02-3480-3573 (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182 (http://cyberbureau.police.go.kr)


第12条(实施和变更个人信息处理方案)
第12条(实施和变更个人信息处理方案)
该个人信息处理方案从2020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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